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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用地应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沪税地[1993]94号

颁布时间:1993-10-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40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则上应按规定计征土地使用税,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其用地是否给予缓征或减征、免征照顾,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从严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由于1989年时期本市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多,主要是为了缓解住房困难,开发经营一般标准的商品住宅较多,以后两年又出现经营效益滑坡。因此,我局为支持商品住宅的开发,缓解上海住房困难的突出矛盾,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品房用地,在出售前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本市从去年下半年以来。房地产业迅速崛起,目前房地产开发公司已达一千六首多家,开发经营的不仅有一级标准的商品住宅,还有高标准的公寓,花园别墅和商住办公室楼等,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效益都较好,平均利益率高于其他行业,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用于土地级差收益转化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收益,应采取必要的税收调节,为此,经研究,自1993年6月1日起,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包括购入商品房用于出售的)的用地,扣除用于街坊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等建设用地后的实际商品住宅建设用地(既房基地拍一倍,花园别墅还包括园地)的面积,按所在地的适用税额计征土地使用税,对1993年6月1日后新征用非耕地或通过有偿出让、转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造商品房用地(扣除以上规定用地),从次月起按所在地适用税额计征土地使用税;如征用耕地的建造商品房用地(扣除以上规定用地),可从征用之月起满一年后按所在地适用税额计征土地使用税。

  希望抓紧落实征收工作,督促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纳税申报,认真审核应税土地面积,在11月征收期内,把今年下半年度税额征收入库。以后年度应加强纳税检查,并在规定的征收期内,把应征税款及时足额组织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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