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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沪税地[1990]12号

颁布时间:1990-02-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国税油发(1990)3号《关于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经与海洋石油税务局上海分局商定,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在沪所属公司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由我局所属区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今年起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在沪所属的南黄海石油公司已更名为东海石油公司,地址由普陀区迁入徐汇区,请你们做好东海石油公司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交接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零年二月十四日

  附件: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国税油发(1990)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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