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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三条的决定》的补充规定

沪税地[1992]10号

颁布时间:1992-01-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现对各区税务分局在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三条的决定》中提出的问题,作如下的补充规定:

  一、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三条的决定,仅对第三条第一款作修改,对第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仍继续有效。

  二、《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修改后,市区范围(包括1984年以后从郊县划入的地区)的地段等级,均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关于加强私有出租非居住用房管理意见》[沪府发(1986)36号(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5册第446页)]中有关规定的地段等级核定,其中“市区七级”是指市区偏僻小路(包括划入市区范围的农村)。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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