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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税金的土地使用者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的通知

市地税发[1999]24号

颁布时间:1999-02-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市地税各分局、各区县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66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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