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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市税三字[1989]116号

颁布时间:1989-02-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税务局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07号《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1989年2月15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

使用税问题的若干规定》

(89)国税地字第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现对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生产核系列产品的厂矿,为照顾其特殊情况,除生活区、办公区用地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外,其他用地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除生产核系列产品厂矿以外的其他企业,如仪表企业、机械修造企业、建筑安装企业等,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上述企业纳税确有困难要求照顾的,可根据《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由企业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我局核批。

  四、核工业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核工业企业土地使用税的征管工作。有关企业的纳税资料应严格保密,妥善予以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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