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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津南区“四乡”恢复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批复

地税三[1998]3号

颁布时间:1998-05-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津南区地方税务分局:

  你局《关于我区“四乡”恢复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请示》(〔98〕地税南28号)收悉。鉴于你区管辖的“四乡”(双闸乡、北闸口乡、双桥河乡、八里台乡),近几年来经济发展和由乡建制转为镇建制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你区以上四个建制镇境内的企业,恢复按原适用税额征收土地使用税,即按每平方米年税额0.50元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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