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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12-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的部分内容做适当修改。即:取消《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第九条“企业关闭、撤消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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