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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司法部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市税三字[1989]982号

颁布时间:1989-12-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税务局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29号《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89年12月9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89)国税地字第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结合邮电事业的特点,现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座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的土地,一九九○年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一年,对座落在城市、县城内的电信企业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城市、县城的邮政企业和电信企业共用的土地,可按照各自使用的比例分别征免土地使用税。

  二、邮电部门所属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用地,均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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