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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市税三字[1989]983号

颁布时间:1989-12-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税务局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130号《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89年12月9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89)国税地字第130号

国务院三线建设调整改造规划办公室:

  你室国三函[1989]25号《关于对三线调整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凡新征用的土地,如果是耕地,应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是非耕地,则应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三线调整企业新址使用的土地也应按此规定比理。

  二、新址使用后,原场地如未转让的,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精神,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如原场地不再使用的,报请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后,可以暂免征收土地作用税。

  三、三线调整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应由企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核后,报我局批准。

  1989年11月29日

财政部《关于降低纺织品增值税税负的通知》

(87)财税字第0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减轻纺织行业税收负担的指示,我部决定,进一步降低纺织产品的增值税负担,并结合这次减税改进纺织产品增值税征税办法。为此,特规定如下:

  一、各类纺织产品的税率调整为:

  1.棉纺织品 14%

  2.棉型涤纶纺织品 14%

  3.丝及丝织品 14%

  4.麻纺织品 14%

  5.毛纺织品

  毛针织品、毛复制品、人造皮毛 20%

  其他毛纺织品 23%

  6.服装

  毛料服装 20%

  其他服装 14%

  7.化学纤维 14%

  8.棉条、麻条、毛条 14%

  二、纺织产品的扣除项目包括为生产应纳增值税的纺织品外购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燃料、动力、包装物和为生产应税纺织品所支付的委托加工费。

  扣除项目属于应税纺织品的,按照产品所适用的税率计算扣除税额。其他扣除项目,一律按照14%的税率计算扣除税率。

  三、减税

  1.外购棉纱、棉型涤纶纱生产的棉坯布、棉色织布和棉型涤纶坏布、棉型涤纶色织布暂按应纳税额减征50%.

  2.对化纤用量在30%以上的毛针织品、毛复制品,人造皮毛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化纤用量30%以上的其他混纺毛织品暂减按2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3.属于纺织复制品征收范围的手帕和线、带暂按应纳税额减征50%.

  对上述三类纺织品所作的减税规定,不适用于进口纺织品。

  四、按本通知调减的增值税,相应增加的利润部分,应并入企业损益照征所得税;扩大的企业留利按规定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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