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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4]241号

颁布时间:2004-12-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4]20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4]207号  2004年10月13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4]9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江苏省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况说明表:(见附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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