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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等级税额的通知

成地税发[1996]146号

颁布时间:1996-09-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的请示》,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成办函(1996)53号文(附后)批准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方税务局要结合这次等级税额标准的调整,认真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宣传工作,切实加强征管保证应收尽收足额入库。

  二、依照《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精神,各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原辖区征税范围已划分的若干等级的基础上,按照调整后的等级税额幅度,确定具体的适用税额标准,报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三、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从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开始执行。一九九六年上半年应纳税额按原等级税额计算,下半年应纳税额按调整后等级税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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