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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宁税四[1990]43号

颁布时间:1990-02-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县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在开征土地使用税范围内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企业(包括联营企业),应由土地实际使用人(即: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大中型企业利用原有土地或征用的土地,举办劳动服务公司,土地使用权属原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原企业缴纳;对劳动服务公司自己征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权属劳动服务公司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劳动服务公司缴纳。

  三、对校办企业使用的学校土地或自己征用的土地,均由校办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基建项目在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确有困难的,可由企业按项目申请,经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局审核免征或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对利用原有街道摆摊设点建立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政府部门征地或围地建立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为了照顾不同情况,对确有困难的,可由各县、区税务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定期给予减免。

  六、对政府部门下属的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用地,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开发公司按项目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审核后报市局批准给予减免税。

  七、对已被企业征用,但由于城市规划建路,挖河需要而实际未使用的土地和原使用人尚未搬迁的,可在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时扣除。

  八、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由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时可以扣除。

  九、对大中型工矿企业范围内,占地面积较大而有是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可由企业申请,经县局、分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对建材行业的采石、采沙场可比照矿山,对采矿区(即:“塘口”)部分暂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采石、采沙场的其他部分用地照征。对建材行业的砖瓦场仍按原规定办理。

  十一、对各级政府举办的文化馆、站等,其营业用房占地部分,营业时间是每星期不足三次(含三次)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星期超过三次的,应照常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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