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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对濮阳市“关于‘房改’企业出售给个人房屋占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豫税地[1990]77号 

颁布时间:1990-11-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税务局

濮阳市税务局:

  你局濮税地[1990]25号《关于‘房改’企业出售给个人房屋占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省税务局1989年7月18日豫税地[1989]55号文第三条:“对个人所有的房屋及院落用地,用于居住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中所列土地,是指个人持有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归个人所有的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你市“房改”中企业出售给职工个人住房占地,在全国尚未有新的规定前,仍应严格按《条例》、《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即凡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已核发给个人土地使用证的职工住房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未核发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证仍核发给职工个人所在企业的,仍由职工个人所在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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