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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庆纺织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1998]310号

颁布时间:1998-10-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庆纺织厂土地使用税征收问题的请示》(税政三发[1998]245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征收。因此,对安庆纺织厂无论是以划拨方式还是政府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只要是在开征范围内,均应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征收土地使用税。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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