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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的通知

甘地税二[1998]92号

颁布时间:1998-12-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66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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