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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海林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调整海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适用等级标准的请示》的批复

黑地税发[2000]197号

颁布时间:2000-11-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海林市人民政府:

  你市海政函(2000)53号《关于重新调整海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适用等级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你市实际情况,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市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土地分等税额标准。原1988年上报省局批准的《海林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区划范围和年税额标准》同时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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