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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批复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1]107号

颁布时间:2001-09-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659号)转发给你们。从文到之日起开始执行,对2001年下半年应征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已征不退,未征不补,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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