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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将公园、旅游景点、体育、文化娱乐等门票纳入地税发票管理的通知

沈地税函[2004]242号

颁布时间:2004-09-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沈地税函[2004]242号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公园、旅游景点、体育、文化娱乐等门票纳入地税发票管理的通知》(辽地税票[2000]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公园、旅游景点、体育、文化娱乐等门票、入场券的式样由使用单位根据需要提出设计方案,报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套印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由市局统一组织印制。使用票据的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对企业冠名发票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领、用、存管理制度。

  二、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指定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认真组织调查摸底工作。10月15日前将调查结果及企业冠名发票申请(按企业自用发票审批程序)上报市局(发票所)。

  三、鉴于部分相关单位原有门票(券)仍有较大库存,为避免造成浪费,原有门票(券)可使用到今年年底。从2005年1月1日起,上述单位一律使用由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门票(券),原有门票(券)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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