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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实行在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征收办法的通知

湘财农税字[2000]14号

颁布时间:2000-06-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湖南省财政厅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土局:

  为了节约耕地占用税征收成本,改进和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严格控制乱占滥用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更好地促进地方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从今年8月1日起,全省耕地占用税实行在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征收的办法。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征收原则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9条“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向财政机关纳税。土地管理部门凭纳税收据或者征用批准文件划拨用地”的规定,耕地占用税采取“财政部门直征,国土部门协征”的方式进行,即由有权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直接征收耕地占用税,同级国土部门把耕地占用税的征免作为用地审批、发放有关用地证件必不可少的环节与依据。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45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15条规定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相应划分省与市、州财政部门征管耕地占用税的权限和范围。即省或市、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方案,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其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须报国务院审批的,由省财政部门征收管理。

  二、征收程序

  (一)用地单位或个人按属地原则到县(市、区)财政部门填报《湖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审批表》一式五份。当地财政部门核实计税面积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填写好耕地占用税收入账号后留下第一联,其他四联随建设用地申报材料一并上报。

  (二)各市、州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划分的征管权限与范围,对属于本级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审查核实,并向纳税人出具纳税通知书,征收税款入库,开具耕地占用税完税证。对属于省财政部门征收权限和范围内的耕地占用税,市、州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耕地占用税政策和减免审批权限在《湖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留下市、州备查联,其余三联随建设用地申报材料上报。

  (三)省国土部门在会审建设用地申报材料过程中,应通知省财政部门耕地占用税征管人员对随报的《湖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审批表》进行初步审查核实,签署相应意见。在发放用地批准书等文件前,省国土部门应通知省财政部门征管人员根据正式用地批复核定并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省财政部门接到《湖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审批表》后,应核实应纳税额和税款收入账户的开户行、账号及县(市、区)财政局名称,并向纳税人发出纳税通知书。

  (五)纳税人按纳税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缴纳耕地占用税,并将银行收款回单交税款所属的县(市、区)财政部门核实签字后,由省财政部门开具耕地占用税完税证。

  (六)纳税人凭耕地占用税完税证第四联和《湖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审批表》向国土部门申请领取有关用地批准文件。

  三、征收管理

  (一)对申报减免或纳税人对应纳税额核定有异议的,由当地财政部门签署意见报省财政部门审定;经批准缓交的,纳税人必须填报分期缴税计划,并按时缴税。

  (二)耕地占用税收入按现行体制属于县级财政固定收入,省财政部门征收的耕地占用税收入全额缴人耕地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的税收收入账户。县级财政部门按现行政策提取征收经费、解缴入库。省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收征收经费管理的规定和工作协作情况,支付省国土部门协助代征经费,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三)国土部门应逐月将批地台账抄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与完税证存根、纳税申报审批表核对无误后一并存档备查。

  (四)各市、州财政部门按规定的规格式样统一印制《湖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审批表》,其他票证和文书、专用章的规格式样和使用管理仍按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实行在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征收耕地占用税是项新的工作,各级财政、国土部门都加重了责任,必须加强配合,及时互通情况。要定期或不定期核对占地和税收数字,搞好统计工作,并根据需要随时组织联合检查组,对本地区或下级批地、税收和违法占地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照土地管理法和耕地占用税有关政策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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