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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划解比例的通知

湘财农税[2000]2号

颁布时间:2000-10-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各市州财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耕地占用税实行在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征收办法的通知》(湘财农税字[2000]14号),从今年8月1日起,全省耕地占用税实行在批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征收的办法。现对新办法实行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划解比例调整如下:

  一、划解比例: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仍按实际征收税额的5%提取,划解比例调整为省3%,市州0.5%,县(市)1.5%。

  二、上解办法: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在每月终了后的5天内将上月应上缴的征收经费全额缴市州财政部门农税科(局);市州财政部门应在每季终了后10天内将上季应缴我厅的征收经费全额缴我厅农税处。

  三、本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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