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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衡政发[2005]9号

颁布时间:2005-05-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衡阳市人民政府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我市自一九九六年调整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以后,对平衡税负,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城区的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由于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城区土地等级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的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已有相当大的部分不能适应城区土地等级范围的要求。为进一步合理利用我市城镇土地资源,调整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城市土地管理,促进财源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通过调查、摸底、走访、测算,并报经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批准(湘地税函[2004]193号),决定调整衡阳市城区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调整后的等级税额标准如下:

  其中一级、八级为虚设,具体地段等级划分详见附表,调整后的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原等级税额标准不再执行。

  附件:衡阳市区土地分级税额表(略)

  二○○五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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