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2002]74号
颁布时间:2002-10-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市《关于要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的函》(沅政[2002]29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将原地段等级全部提高一级,分级定额按以下标准执行:地段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单位税额2.80 2.30 1.80 1.30 0.80 0.50(元/M2)
二、具体征收范围和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按照你市沉地税发[2002]11号文件执行。
三、调整方案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