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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通知

湘财农税字[1993]372号

颁布时间:1993-09-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防止收入流失,特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机关是财政机关。省财政厅内部职责分工是,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政策、财务管理办法及制度的制定工作,由综合计划处牵头办理;征收实施细则由农税处牵头制定,并由各级农税部门组织实施。各地根据自己的情况,可以采取由农税部门直接征收或由其委托国土等部门代征的办法。省厅要求各地在9月底以前做好征收有关的交接、协调工作。各地农税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这项收入的经常性征管工作,按时向上级农税部门编报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二、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各征收、代征部门必须将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于次月5日前全额上交各级财政。

  1.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下同)纳入预算管理。应交中央部分由征收、代征部门按照规定的比例就地交入中央金库。

  2.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扣除上缴中央财政收入、土地开发成本、土地转让中的住房价款后,上交当地财政(土地开发成本以及连用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需扣除的住房价款,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为便于操作,可按土地出让、转让交易额和土地出租收入的一定比例先行扣除,然后由财政进行审核后结算)。

  3.土地出让业务费、土地收益业务费由原征收部门提取,改为财政退库的办法办理,业务费比例不得超过入库金额的2%。

  4.代征单位除代征的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和规费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方法,由各级农税部门配合综合计划部门进行管理。

  三、各级农税部门要通过加强同国土、城建部门的协作关系,把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工作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管工作结合起来,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征收上来。

  四、各地农税部门要对以前年度及今年以来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清理检查,认真填列所附统计报表,并最迟于10月31日前,由地州市财政局统一汇总上报省厅农税处一式二分(并附基层表一份)。各地凡已制订了地价管理办法、住房价格标准、土地开发成本标准等的,也请一并寄省厅一式二份。各地要通过清理检查工作,摸清本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的底子,掌握收入的收缴情况,把该收的收入全收上来。凡发现不纳入财政管理,拖欠出让金、收益金或收入滞留在代征部门的,要采取措施,在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的同时,限期收缴。逾期仍不收缴的,一律收缴省财政。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票据由农税部门负责印制和管理。

  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清理情况统计表(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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