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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2]35号

颁布时间:2002-06-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各地通过开展税源普查、调整等级税额等办法,澄清了税源底子,增加了税源,适当减轻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收入压力,但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任务仍然没有完成,这既是部分企业效益滑坡和停产半停产企业逐年增多等客观因素影响;又是部分地方重视程度不够、征管办法不多和措施不力等主观原因造成。为进一步强化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管,堵塞漏洞,确保收入任务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摆正位置。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不仅是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需要,也是严格税收政策、依法治税的需要。各级地税部门不能因为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共享税收,而放松征管;也不能把城镇土地使用税当作调节收入任务的税种,随意征管。要转变观念,真正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管放在重要位置。

  二、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强化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

  一是各地要利用2000年全省税源普查数据,建立起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按关停企业税源、空壳企业税源、困难企业税源和正常企业税源四类进行管理,全面准确地掌握税源动态。

  二是将税源数据与实际征管联系起来,加大收入监控力度。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按季征收的特点,各征收单位务必抓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季度征收工作,认真审核纳税人季度申报,逐户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相核对;对于申报税款与税源不相符的,要求重新申报或说明原因,保证按季度征收到位。

  三是重点抓好大税源地区、税源大户的征收工作。各地要认真分析本地区的税源分布状况,对税源较大的县(市)分局,要重点指导征收,对于税源大户要建立征收台账,掌握入库进度。

  四是对于个体工商户在定税时要分税种列明税额,征收上采取集中缴纳、分税种解缴入库,严禁混库。

  五是建立责任追究制。要把征管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将征管质量的好坏与个人经济利益挂钩,采取责、权、利三者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对于征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及混库、调库的,要按新《征管法》和省局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欠税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城镇土地使用税欠税金额相当大,欠税时间跨度长,大部分企业还有5年以前的欠税,这部分欠税已成为企业的沉重包袱,有碍于企业的脱困和发展。同时也成为地税部门征管中一个棘手的问题,因此,各地要根据国税函[2001]1002号文件规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欠税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并将欠税划分为二个阶段,分别处理。对2001年4月以前的欠税,区分为“关停企业”的欠税、“空壳企业”的欠税、“政府政策性”欠税和“三年以上”欠税,并按规定逐级报批处理;对三年以内的欠税,如果企业生产经营确属困难,可以采取减征结合的办法,在企业缴纳部分欠税的前提下,可按税收减免程序报批部分减免。对于2001年5月起的欠税,要制定分期缴纳计划,按期征收入库。在清理欠税同时,要切实杜绝新欠。

  四、积极开展调研,及时反馈征管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增长缓慢、欠税累增无减,其原因很多,各地要认真分析,针对热点和难点问题作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找准成因,提出建议或采取对策,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管。

  如对共享税种存在的利弊问题、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各类市场的征管现状等等,都要进行调查研究,找出问题的症结,堵塞征管漏洞。

  五、做好协调工作,形成协税护税合力。一是积极争取当地党政的支持,与各级政府共同做好企业的税款入库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二是加强与国土部门的联系,掌握城市规划动态及新征国有土地的情况,及时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变化情况。三是加强与政法部门的联系,严厉打击偷逃抗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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