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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工程耕地占用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财农税字[1999]22号

颁布时间:1999-09-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财政厅

各市州财政局: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湘政办发[1999]2号)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建设的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占地如何征收耕地占用税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为了便于各地能准确执行现行耕地占用税政策,在贯彻落实好省政府优惠政策的同时,把应征的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现就进一步规范重点工程耕地占用税征管有提问题通知如下:

  一、湘政办发[1999]2号文件列举的公路、桥梁、河道港口项目(包括湘府阅[1997]119号列举的项目),除湘江航运二期工程及附属码头按每平方米1.2元征收入库外,其余项目及附属工程均按每平方米0.6元征收入库。应税面积的计算以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和当地政府发布的具体实施细则规定的应税耕地范围为准。凡是明确将大湖水面和林地列入耕地占用税征收范围的,应将大湖水面和林地列入应税面积之内。未列举的其他公路、桥梁、河道港口工程占用耕地,应按规定的当地适应税率全额征收。

  二、水利防洪、城市防洪及退田还湖(林)工程本身占用耕地可视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因工程而搬迁并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安排的难民和移民重建住房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但全民、集体企业单位占地不予免征。航运河道拓宽及修建防汛工程的配套设施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因城市环保和生态工程需要建设苗圃基地占用耕地,直接用于种植苗木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农业科研、园林单位征用耕地从事良种培育、培植苗木,不改变农用土地性质和用途的,可视作农业用地结构调整免征耕地占用税。占用废弃停止种养三年以上的渔池(塘)及耕地进行环保和生态工程建设,可免征耕地占用税。因城市环保和生态工程需要占用耕地进行街道绿化和城市绿化广场、开发小区的绿地、园林等建设的,一律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好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9号)列举的粮库建设项目全额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他粮库及棉花仓库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五、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水利灌溉及人畜饮水工程(不包括城市供水工程)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以防洪、蓄洪、灌溉为主的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其耕地占用税按当地最低适应税率计算,并按应税总额的30%计征入库,已打入工程概算,的耕地占用税应全部计征入库。以发电旅游为主兼灌溉的水利水电工程,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六、铁路线路及其按规定线路两侧留地、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沿线车站站前广场及配套设施占用耕地按应征税额的30%计征入库。

  铁路建设的其他相关项目如生活服务设施、线路区域以外的其他配套设施、取土工程等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七、根据“谁用地,谁纳税”的原则,各项工程申请用地单位或实际占地工程业主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各级征收机关应积极上门,做好宣传服务工作,并按项目分县(市区)核实税源,计算好应税面积和应纳税额,分别下达应纳税通知书,并督促其及时缴库。符合政策减免的应尽快办理减免审批手续。省厅将凭此核减农业税计税面积。

  八、国家和省对重点工程占地出台新的耕地占用税政策,与本文件相抵触的,以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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