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函[2005]166号
颁布时间:2005-12-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桃江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调整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及等级税额标准的函》(桃政函[2005]27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
地段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
单位税额(元/M2)3.00 2.30 1.60 1.00 0.50 0.20
二、具体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由你县根据以上第一条规定的标准重新划定,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三、征收范围同意按照你县桃政函[2005]27号文件确定的范围执行。
四、调整方案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