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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对由职工集资兴建产权归已的楼房占地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1990-09-07 11:04:53.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税务局

锦西市税务局:

  你局锦税四字(1990)第147号《关于对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在企业所有场地集资建房建楼,产权归已的楼房占地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其房屋产权既归个人所有,对房屋所占土地可比照个人所有的住宅及院落占地的规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房屋出租或做其他经营经用,则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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