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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东地税函[2005]173号

颁布时间:2005-11-21 10:48:04.000 发文单位: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5]6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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