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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缓征收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7]7号

颁布时间:2007-01-11 11:55:48.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条例》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征税范围、税额幅度等方面与修订前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我省需根据《条例》规定明确我省的税额标准。因此,请各市暂缓征收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待以上问题明确后再行征收,具体征收时间另行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七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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