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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京地税地[2007]101号

颁布时间:2007-03-21 11:34:14.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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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483号令),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并重新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我市2007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待北京市人民政府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修改后实施。2007年4月份征期暂停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在2007年10月份征期合并征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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