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1997]8号
颁布时间:1997-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根据财政部(93)财法字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北京市资源税和征税范围、入库级次做如下调整。
一、确定部分资源税税目适用税额。
对财政部(93)财法字第43号文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本市开采金属矿产品的企业,其资源税的适用税额,按照下表确定执行。
资源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 税额 课税数量单位 备注铁矿石(非独立核算矿山) 10.15元 吨铁矿石(独立核算矿山) 6.09元 吨岩金矿 0.9元 吨砂金矿 0.84元 50平方米出量
二、资源税纳税地点的调整根据资源税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并考虑到我市边远山区财政比较困难等原因,对跨区县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和核算单位不在同一区县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三、资源税的入库级次和入库方法为了调动区县对资源税征收管理的积极性,变资源税为市和区县共享收入,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等的资源税收入的50%归市财政,另50%归区县财政;其它远郊区县的资源税收入的20%归市财政,80%归区县财政。入库方式均采取统一入市库,年终按比例返还区县。
四、资源税委托代征、代扣手续费对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扣资源税的,其手续费的提取标准从原2%提高到5%。
上述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