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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我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有关情况的报告

内地税字[2004]231号

颁布时间:2004-09-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岳福洪副主席: 
  今年四月二十八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上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商请在全区范围内适当调整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的函》(内政字[2004]149号)后,我局和自治区财政厅分别做了大量工作,积极争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我区上报的意见尽快审批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先后派人对我区东、西部地区部分煤炭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调研。近日获悉,财政部税政司已提出对山西省、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调整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的初步意见,并会国家税务总局,其具体内容:
  一是将焦煤煤炭资源税上限税额调整为5元/吨;非焦煤:山西省上限税额为3.2元/吨,青海省上限税额为2.3元/吨,内蒙古自治区上限税额为2.3元/吨,在上限税额调整幅度范围内,经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二是原统配煤矿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社会负担重、生产成本高,调整幅度可低于其它煤矿或暂不作调整。
  三是神东煤田已将税额调整为2.3元/吨,本次不作调整。 
  根据财政部税政司的初步意见,我们做了相应测算:以2004年产销原煤2亿吨计算,若调整为2.3元/吨,可实现资源税4.6亿元,扣减调整前1.7亿元,实际增加资源税2.9亿元;若按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的意见调整为3元/吨计算,可实现资源税6亿元,扣减调整前1.7亿元,则实际增加资源税4.3亿元。两者之间相差0.7元/吨,资源税差1.4亿元。 
  鉴于上述情况,我局及时与国家税务总局再次沟通衔接,取得国家税务总局理解和支持。并与自治区财政厅进行了协商,我局的意见为: 
  一是按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的调整意见,将上限税额调整为3元/吨,由我区结合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调整税额,对条件好的实行最高限额3元/吨;对条件差的适度调整或暂不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基本同意我局意见,但上限税额的调整权限在财政部,需要做进一步的协调工作。 
  二是建议自治区财政厅尽快加大与财政部的协调力度,积极争取将上限税额调整为3元/吨,必要时请自治区政府领导出面协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利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按我区所提出的调整意见进行审批。 
  三是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外销煤的管理,实行统一销售政策,对外真正形成资源优势,拓宽煤炭销售价格空间,实现煤炭资源税的大幅调整,确保自治区的整体利益得到长期有效维护。 
  以上报告,请领导阅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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