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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陕地说发[1998]77号

颁布时间:1998-06-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我省贯彻意见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实行资源税代扣代缴的范围是扣缴义务人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二、“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生产规模较大、会计核算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具体适用单位由县(市)级以上地税机关确定。其他单位和个人适用乙种证明。“资源税管理证明”由省局统一印制。
  三、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提取并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四、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时,应序时登记“资源税代扣代缴明细帐”(格式附后),按期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源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格式附后)。
  五、扣缴义务人应妥善保管收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以便税务机关的检查核对。
  六、主管税务机关每年要对所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七、地税机关对"资源税管理证明"要视同税票管理,建立严格的领、用、存、销管理制度。
  八、各地市将首次确定使用"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单位的汇总数在10月底以前上报省局流转资源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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