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3-11-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泰州市地方税务局:
华东石油局下属的二氧化碳生产厂是我省唯一的二氧化碳生产企业,自97年开始对其恢复征收资源税以来,平均每年缴纳100多万元的资源税税款,为促进地方经济建设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但近年来,受中石化系统改组改制的影响,企业承担了较重的历史包袱,加上二氧化碳生产设备已严重老化,急需资金进行维修和更新,企业生产成本上升,企业经营发生困难。为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培植税源,促进二氧化碳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苏政复[1995]113号《省政府关于授予省地税局对部分矿产品开征资源税权限的批复》等文件精神,省局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二氧化碳资源税税率调整为每吨3元(液态)。
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