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2003]893号
颁布时间:2003-10-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地税局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调整事项确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联合企业的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2元/吨调整为3元/吨。
二、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2元/吨调整1-3元/吨,由各市在以上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额标准。请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调整方案,并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
三、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仍为3元/每立方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 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财税[2003]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年来,一些地区反映,现行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不尽合理,建议作适当调整、经研究,现就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吨2元调整为每吨0.5元至3元;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3元至10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可在上述幅度内确定适用税额标准。
三、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请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调整方案,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