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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0]166号

颁布时间:2000-10-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个体户为资源税扣缴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2000]7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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