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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加油机税控措施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9]189号

颁布时间:1999-08-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技术监督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技术监督局:

  去年以来,各级国家税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积极配合,在加油站行业相继采取了清查、加封等控管措施,对加强加油站行业的监督管理,堵塞税收漏洞起到了促进作用。在此基础上,为了对加油机采取更可靠的税控措施,唐山市国税局与华辰电子有限公司合作研制了税控数码显视器,廊坊市国税局与天津仪表总厂合作研制了税控流量表。通过唐山、廊坊近半年的试运行,效果显著,税款增收近一倍,有的达几倍、十几倍。达到了税控目的,同时也得到了纳税人的认可。这些税控措施具有安装方便,计量准确,性能稳定,适应性强,价格低廉等特点,不但可以有效地堵塞税收漏洞,而且对规范加油站的管理创造了条 件,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司的领导也给予肯定。因此,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技术监督局决定推广唐山、廊坊的税控措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座落在我省境内以加油机方式售油的加油站,均要按本通知要求对加油机采取税控措施,安装税控数码显示器或税控油表。所有安装工作要在10月上旬前(除另有规定者外)完成。10月底前将安装工作情况分别报送省国税局和省技术监督局。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技术监督局负责本次安装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税控措施的安装工作由加油机检定单位负责,数码显示器、流量表的成本费用由加油站承担。安装人员的培训、安装费用以及售后服务由提供税控设备的生产企业或受托单位负责,并合理设置维修服务站点,确保售后服务及时、到位。

  三、税控设备的选择由各市根据需要确定,可任选其中一种,也可同时选择两种。

  所需税控设备类型及数量,可直接与唐山、廊坊国税局联系,并于9月3日前将定购情况报省国税局征管处(见附件一)。

  四、对违反规定的处罚。

  (一)凡未按本通知要求采取税控措施仍继续使用的加油机,税务、技术监督部门有权对加油机实施查封,停止其使用。

  (二)凡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卸税控设备的,以及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非税控方式销售成品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处罚授权规定,税务机关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加油站销售的成品油,其实际量与销售结算量不符,给用户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由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进行处罚;造成加油站成品油销售数据不实,并以此进行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按偷税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对加油机采取税控措施是我省当前加强加油站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的一项必要手段,也是规范和加强加油站行业管理的需要。各级国税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各项组织、实施工作。

  各部门要确定一名领导主抓这项工作,并建立相应组织,明确专人负责,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对加油机采取税控措施,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级国税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注意方式方法,对可能发生的情况要考虑周到并采取有效措施,遇有问题要及时上报。

  (三)各级国税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与联系,共同研究,及时解决和妥善处理问题。

  (四)对安装工作要周密部署,可按照先农村后城市,先小规模纳税人后一般纳税人的顺序进行,也可同时展开。并做到同步安装征税,使其在同等税负条 件下公平竞争。

  (五)采取税控措施后,国税机关要对税控措施的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根据其特点和运行情况,进一步完善加油站的征管制度和办法。要做好采取税控措施前后的相关数字统计及对比分析,从11月份起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省国税局征管处报送《加油站税收增减变化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二)。

  (六)加油机安装税控措施后,各加油机计量检定单位在对加油机进行计量检定时要对税控措施进行校正,发现问题及时向税务部门反映情况。

  附件:1.加油机税控措施定购情况统计表(略)

  2.加油站税收增减变化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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