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计划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通知

重经发[1997]94号

颁布时间:1997-05-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各区(市)、县经委、计委(计经委)、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级有关局及企业:

  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认真贯彻和深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不仅有利于保护资源,改善环境,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且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和可持续发展。

  为此,现将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国经贸资[1996]809号)文转发给你们,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经贸委等四部门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国经贸资[1996]809号)文,从1997年1月1日起,在重庆市辖区内实施。

  二、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国发[1996]36号)的要求,从1997年起,在全市建立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及产品申报认定制度。由重庆市经委组织市计委、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对申报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及产品进行审定。经审定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企业及产品,才具有申报减免税收及行政规费的资格,方可办理减免税费及行政收费。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