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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地下热水 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的紧急通知

云地税发[1998]232号

颁布时间:1998-06-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全省地下热水、矿泉水资源税自今年1月1日开征以来,各地在征税政策的宣传、贯彻、落实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进度十分缓慢,通过调查及数据统计表明,目前全省大部分地区尚处在调查、摸底、核定阶段。由于措施不落实,政策不到位,1-4月基本没有实现税款入库,因此,省局要求各地要尽快组织制定具体征管措施,切实加强对地下热水、矿泉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做到清理、核定、入库三同步,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进行变通。为确保地下热水、矿泉水资源税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到位,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地税部门的领导一定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对地下热水、矿泉水资源税的工作,充分认识开征地下热水、矿泉水对促进国有资源的节约使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等方面所具有的重要作用,从完整执行税法的高度认识做好地下热水、矿泉水资源税开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调动广大税干的积极性,积极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切实加大征管力度,做到组织落实,措施得力,政策到位。

  二、各地对开发和利用地下热水、矿泉水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近期内全面清理完毕,准确摸清税源,并将1-5月应缴未缴税款在本月底之前必须足额补征入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各地的税源情况及税款入库情况于6月15日前报省局一处。

  三、各地在征地下热水、矿泉水时,必须严格按照《云南省地下热水、矿泉水资源税征税税额表》执行。对能准确掌握销售量和使用量的要严格按照实际销售量和使用量计算征收;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准确确定销售量和使用量的,可采取以营业收入并结合其利用地热资源取得收入占综合收入的比重等情况核定课税数量计算征收资源税,但经核定的纳税户所承担的税负,不得低于同类企业、单位按实际销售量和使用量所承担的资源税税负。

  四、本通知下发前,已对地下热水、矿泉水采取核定征收办法征收资源税的地区,要严格按上述第三点规定的原则进行检查,若课税数量核定不到位须立即予以调整。

  五、为准确掌握并研究解决征管中出现的问题,省局将适时召集地下热水资源税丰富的地区及所属有关分局的领导专题汇报地下热水、矿泉水征收资源税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请有关地区认真作好准备。

  上述要求,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省局将把它列为目标责任制进行严格考核,以确保全省地下热水、矿泉水资源税收入任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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