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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青地税一[1997]51号

颁布时间:1997-12-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各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属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628号)文《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对矿泉水等水气矿产如何征收资源税,待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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