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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8]120号

颁布时间:1998-08-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鉴于我省煤炭资源分散,多系中、小企业和个体户开采经营,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易漏征漏管。为加强源程序泉控管,防止税源流失,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我省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的适用范围包括煤炭。

  二、“资源税管理证明”由省局统一印制,各地每半年向省局上报一次证明的需要量,并到省局征管处购领。

  三、对用石灰石连续加工锻烧成石灰、粘土连续加工锻烧成红砖而无法准确计算石灰石、粘土移送使用量的,按照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的《湖南省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移送使用资源税税额折算表》(附件1)计算;对施工所用河砂、卵石、石砂石按照《湖南省建筑用未税矿产品资源税税额折算表》(附件2)计算。各地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省局确定的税额标准20%的范围内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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