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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地税发[1994]168号

颁布时间:1994-11-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

  由于资源税新税制在征收范围、征收方法、定额标准等方面与原税制相比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加强对资源税的征收管理,认真正确执行资源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589号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资源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地、县局结合今年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重视对资源税新税制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尤其要注意以下内容:

  1、对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开采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是否按省政府核定的适用税额,从今年1月1日起征收了资源税。

  2、纳税人应纳资源税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应税产品各等级资源适用的税额标准是否正确,应税产品的自用量是否按规定征收了资源税。

  3、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是否履行了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义务;

  4、是否有越权减免税的情况;

  5、各企业应税产品的资源税缴纳、欠缴情况、欠缴原因。

  各地在检查中要随时纠正所发现的不符合现行规定的偏差。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将检查情况(包括1994年本市、县资源税收入的实现、入库和欠缴情况、欠缴原因、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和存在的税政业务问题报市(地)地方税务局,由市(地)局汇总后于1995年2月20日以前报达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一处。

  二、省局将于今年12月下旬召开一次市(地)地方税务局税政科长座谈会。会议内容包括:

  1、研究资源税税政业务问题;

  2、征求对1995年我省资源税征税范围的意见。会议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各市(地)局抓紧听取政府和有关市县税务部门的意见,做好参加会议的准备工作。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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