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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地税[1998]21号

颁布时间:1998-07-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资源税管理证明”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监制。

  二、“资源税管理证明”的印制及其它管理事宜可比照“浙江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有关要求办理。

  三、资源税代扣代缴手续费具体问题,可按财政部[94]财预字217号文件精神办理。

  四、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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