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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安徽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废止]

皖财税法[2005]754号

颁布时间:2005-09-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政部令第83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安徽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5]80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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