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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铁矿石资源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6]272号

颁布时间:2006-12-06 17:00:22.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朝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铁矿石资源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朝地税发[2006]11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39号)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3号)第七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在收购未税矿产品时,应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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