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转发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字[2004]6号

颁布时间:2004-02-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包头市商业银行,呼和浩特市各农村信用联社: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个人结算账户利息所得税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各地国税机关与人发银行各中心支行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及时解决或反映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二○○四年二月十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