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1999]469号
颁布时间:1999-06-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使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与其他财政财务规定相衔接,解决近期出台的各项补贴应在税前予以扣除问题,经市政府批准,对交通费、洗理费、书报费、市内误餐补贴、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奶费和煤火费,将人均月扣除补贴额由40元提高到200元,在计征工薪项目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①此规定从1999年6月1日起执行。
注:①此文修改,详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的通知(京财税[2003]1692号)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