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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京财税[1995]2329号

颁布时间:1995-11-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及各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7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77号文件。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经报国务院同意,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一九九五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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