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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印发《关于我省发行社会福利彩票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湘地税函[1995]171号

颁布时间:1995-08-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社会

        (1995 年 8 月 9 日,湘地税函[ 1995 ] 171 号发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关于我省发行社会福利彩票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我省发行社会福利彩票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会议纪要

        8 月 2 日上午,省地税局和省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募捐委)联合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我省社会福利彩票中奖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省募委、省地税局税政三处、长沙市地税局及其北区分局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对前段社会福利彩票中奖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进行了总结,对存在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就有关征管事项作了进一步明确。现纪要如下: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省发行传统型社会福利彩票,其彩票收入和支出均由省募捐委统一支付,即:长沙市个人的中奖奖金由省募委直接支付,其他地市的个人奖金采取先由当地募委垫付,再由省募委拨付当地募委的办法,鉴于上述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我省个人中奖收入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采取源泉控管的办法,统一由省募委依法代扣代缴。

        二、省募委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由长沙地方税务局北区分局负责管理。募委和地税部门要加强联系,认真配合,共同把代扣代缴工作做好。

        三、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 10000 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 10000 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地税机关和募委会要严格执行这一规定,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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