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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对公司(雇主)采用包税的外籍个人应如何计算征税问题的通知

沪税外[1994]29号

颁布时间:1994-02-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各区(县)税务(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外税分局:

  近接有些单位询问,关于外籍个人是由公司(雇主)代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在征税时应如何换算成含税所得额计算征税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所得额—速算扣除数)÷(1-适用税率)

  不含税所得额=月个人实际工资薪金收入-(800+320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税率累进级距换算表相应改变如下: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全月不含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

不超过475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500元至

超过475元至

10

25

 

2000元的部分

1825元的部分

 

 

3

超过2000元至

超过1825元至

15

125

 

5000元的部分

4375元的部分

 

 

4

超过5000元至

超过4375元至

20

375

 

20000元的部分

16375元的部分

 

 

5

超过20000元至

超过16375元至

25

1375

 

40000元的部分

31375元的部分

 

 

6

超过40000元至

超过31375元至

30

3375

 

60000元的部分

45375元的部分

 

 

7

超过60000元至

超过45375元至

35

6375

 

80000元的部分

58375元的部分

 

 

8

超过80000元至

超过58375元至

40

10375

 

100000元的部分

70375元的部分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0375元的部分

45

15375

  如有外籍纳税人是由公司(雇主)代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你局可依照前列公式和上述级距换算表,计算征税。

  举例:

  其企业外籍职工月工资、薪金收入58000元,由企业银行支付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前列公式计算如下:

  不含税所得额=58000-(800+3200)=54000元

  从上表可以看出,该外籍个人适用税率的最高一级为不含税所得额的第7级,税率为35%,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54000-6375)÷(1-35%)=73269.23元

  应纳税额=73269.23×35%-6375=19269.23元

  以上希知照。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199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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